沪科规〔2018〕10号 关于印发《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入库培育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01-03
浦东新区科经委、各区科委,各区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快本市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沪府发〔2018〕40号),实施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程,现将《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入库培育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入库培育实施细则(试行)》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上 海 市 财 政 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2018年12月20日
附件
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入库培育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充分发挥高新技术企业的示范引领作用,根据《关于加快本市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沪府发〔2018〕40号)要求,规范本市高新技术企业入库培育工作,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指导小组建立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申请纳入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高新技术企业入库培育工作采取“企业自愿、政府引导、市区联动、公平公正”的原则,发挥财政政策的扶持作用和撬动效应,将符合发展方向、具有发展潜力的科技型企业纳入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培育升级成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指导小组负责进入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企业的审核、公示、以及应拨付培育资金金额的最终核定;指导各地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公室负责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五条 各区科技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本区入库培育企业的组织申报、提出入库意见、对培育资金的使用进行日常监督等;各区财政部门负责培育资金拨付。
第三章 入库企业条件与程序
第六条 入库企业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当年度非高新技术企业的居民企业,申请入库时须注册成立满一年以上;
(二)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且达到下列其中一项数量要求:
1、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I类知识产权不少于1件;
2、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不含商标)等II类知识产权不少于3件;
(三)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其中之一:《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上海市战略性新兴产业支持的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新材料、生物、新能源汽车、新能源、节能环保、数字创意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科技与产业发展相结合的新模式、新业态。
(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
(五)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
(六)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40%;
(七)企业创新能力评价不低于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合格分数的70%;
(八)企业申请入库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对上一年度无销售收入且上年度研究开发费用超过200万元的科技型企业可不受上述研发费用比例和高新收入比例限制。
第七条 入库流程
(一)企业申报。企业本着自愿的原则,每月通过“一网通办”平台网上提交如下材料:
1.高新技术企业入库培育申请表;
2.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入库研究开发的组织管理、企业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说明材料;
3.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相关证明材料;
4.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上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及近三年研发费用报告。
5.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会计报表附注);
6.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包括主表和附表)。
对于涉密企业,须将申请入库的申报材料做脱密处理,确保涉密信息安全。
(二)专家评审。每月市认定办对入库培育申请单位组织技术、财务专家开展评审,形成专家评审意见。
(三)市区会商。结合专家评审意见,市区共同对申请企业进行综合审查,提出入库培育企业推荐名单及支持经费并报市认定指导小组。
(四)公示与入库。每月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指导小组审定通过入库培育企业名单及支持经费后,在市科委网站(http://www.stcsm.gov.cn)公示五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的企业即纳入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培育企业向所在区报送相关入库申请书面材料。
第八条 入库企业发生与入库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如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等),应在1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区科技部门报告。区科技部门对企业变化后的相关条件进行审核,不符合入库条件的,报请市认定办,予以出库,并自当年起终止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资格。
第九条 入库企业培育期为二年,企业应按时参加高新技术企业统计工作。在培育期内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予以出库;二年期满后,仍未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调整出库,且不再受理入库申请。
第四章 培育资金支持方式
第十条
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入库培育企业可获得一次性培育支持,支持额度按照企业上一年度发生的研发费用10%确定,补助额不足20万的企业按20万元奖补,超过200万元的按200万元补助。
第十一条 各区财政部门依据市认定指导小组每月确定的最终入库名单及应拨付培育资金金额,按照预算国库管理制度规定,原则上于次月底前及时拨付扶持培育资金。如遇企业银行账户信息有误等特殊情况,拨付资金顺延至下一期。次年2月底前,将本区上一年度培育资金拨付情况报告市财政局,市级财政给予一定的财力支持
第十二条 企业获得的财政资金应按现行国家统一的会计核算要求进行单独核算,必须专门用于开展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业态等技术创新活动,做大高新技术产品市场规模,升级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总体提升本市高新企业产业规模和效益。
第五章 监督管理与服务
第十三条 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指导小组按照全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任务目标,细化分解各区培育工作年度任务,研究制定考核评价办法,纳入当年度《市管党政领导班子绩效考核工作实施方案》。及时评估全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加快完善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持续工作机制,健全全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体系、政策体系。
第十四条 加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指导培训。市认定办负责对各区相关部门具体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各区科技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纳入培育库的企业进行培训,重点为研发费用辅助账设置、自主知识产权的挖掘与保护、高企相关政策的解读等,提升企业家的创新意识,使企业在科技创新、成果转化、团队建设等方面得到提升。各区加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政策、入库培育政策的宣传,扩大政策知晓度和影响力。
第十五条 市认定办建立并完善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信息管理系统,加强对入库企业的动态管理,及时分析和完善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
第十六条 纳入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培育资格,并按规定收回培育资金:
(一)入库申请材料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培育期间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
(三)不填报高新技术企业年度统计报表。
第十七条 参与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评选、管理工作的各类机构和人员对所承担工作负有诚信以及合规义务,并对申报入库企业的有关资料信息负有保密责任。对违反者,将参照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八条 对申请纳入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实施信用承诺制度。企业须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以及资金使用管理作出承诺,做出虚假承诺的企业、个人及中介机构将记入不良信用记录,会同有关部门联合惩戒;同时,企业要自觉接受科技、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第十九条 对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资金等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相应的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处理、处罚,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其相关人员责任,并视情况提请同级政府进行行政问责。
第六章 信息公开内容
第二十条 按照《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高新技术企业入库培育企业信息公示如下:
(一)《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入库培育实施细则》。
(二)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申报时间、入库条件、入库程序等内容。
(三)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名单。
(四)专项资金补助结果,包括获得补助企业名单及补助金额。
(五)接受、处理投诉情况,包括投诉事项和原因、投诉处理情况等。
(六)其他按规定应公开的内容。
第二十一条 已纳入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涉及企业商业秘密的,企业应向当地科技部门报告,并按保密法相关规定办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科委会同市财政局、市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沪府发〔2018〕40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本市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2018年11月22日
来源:上海科技网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做大做强本市高新技术产业,现提出加快本市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大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围绕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积极营造一流营商环境,加快完善创新生态系统,全面增强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实力和市场竞争力,推动本市高新技术企业成为打响“四大品牌”、率先实现高质量发展的重要生力军。
(二)基本原则
——坚持提质增量。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壮大,扩大高新技术企业后备队伍,在提升高新技术企业发展质量的同时,不断扩大企业数量规模。
——坚持发挥市场作用。既注重发挥政府的引导作用,更要充分发挥市场力量和各类社会主体的作用,积极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和壮大。
——坚持放管服结合。提升政府公共服务水平,优化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服务机制和工作流程,提升服务科技型企业创新发展的能力。
——坚持市、区联动。建立健全市、区之间沟通协调和工作协同机制,发挥各区在引进、培育和扶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中的主体作用,形成推动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强大合力。
(三)工作目标
到2020年,全市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总量达到1.5万家左右,营业收入超过3万亿元,利润总额达到2800亿元,研发费用投入超过2000亿元;到2022年,全市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总量超过2万家,涌现出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高新技术领军企业。
二、重点措施
(一)实施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程
1.建立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参照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标准,围绕本市重点产业发展领域,以及科技与产业发展新业态、新模式,由市科技、财政和税务等相关部门制定本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入库标准和实施细则,将主营业务收入符合国家支持高新技术领域范围、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且研发投入不低于3%、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40%等标准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纳入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对在高新技术领域有重大、特色创新的企业,可一事一议。凡入库培育企业实行动态管理、跟踪服务,形成“发现一批、服务一批、推出一批、认定一批”的培育机制。
2.完善高新技术企业培育体系。遵循企业成长规律,构建完善“科技创业团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高新技术入库培育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的科技企业培育链。实施“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升级版,举办创业大赛,鼓励和支持科技创业,为创业团队提供孵化服务,在登记注册等方面提供便利。支持初创期科技型企业发展,创新服务方式和手段,引导社会资本支持企业发展,提升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持续发展能力,增加高新技术企业源头供给。
3.优化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载体。发挥科技园区、工业园区和经济开发区等企业培育载体的作用,提升孵化器(含众创空间)、大学科技园、文化创意园区等服务科技创业团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的能力和水平。符合条件的孵化器(含众创空间)、大学科技园可享受免征房产税、增值税等优惠政策。加强市区联动,开展“创新创业集聚区”建设试点,鼓励有条件的区建设产业特点清晰、创新资源丰富、技术支撑有力、孵化服务完善、生活配套齐全的高新技术企业集聚区。
(二)提升高新技术企业创新能力
1.增强高新技术企业研发实力和水平。全面推进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及研发机构建设,优先在高新技术企业和入库培育企业中建设工程技术中心、企业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鼓励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和入库培育企业参与重大工程建设、重大产业技术研发、重大技术装备研发和行业共性技术的攻关等;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和入库培育企业申报各类科技和产业化专项资金和计划。
2.推动产学研协同创新。建立完善科研人员校企、院企共建双聘机制,鼓励科技人员面向企业开展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服务;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和入库培育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共建概念验证、熟化孵化等技术转化平台。完善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机制,落实成果转化相关政策,支持和鼓励科技人员离岗创业实施科技成果转化或以转让的方式支持企业提升技术创新能力。
3.加强高新技术企业人才培育和集聚。面向高新技术企业发展需求,本市各类科技创业人才计划向高新技术企业倾斜,为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高层次人才申报职称提供绿色通道,推动创新人才向高新技术企业集聚。高新技术企业紧缺急需的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创新团队核心成员可申办本市常住户口。
4.加快创新产品应用推广。完善支持创新和中小科技企业的政府采购政策,实施创新产品政府首购、订购和“三首”(装备首台套、材料首批次、软件首版次)等非招标方式的应用示范等政策,推动高新技术企业创新技术及产品的应用推广。鼓励大企业以“众研、众包、众筹”等开放创新方式,支持和帮助科技型中小企业围绕大企业创新需求开展研发,提升创新能力和创新产品应用。
(三)优化创新政策环境
1.创新财政投入方式。实施高新技术企业财政扶持政策,对入库培育企业给予一次性资金支持,支持额度按照企业上一年度发生的研发费用10%确定,最低20万元,最高200万元。加大“科技创新券”和“四新券”的使用力度并扩大支持范围,支持更多的高校、科研院所和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创业服务机构为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提供研发与转化服务。
2.优化科技金融生态。建设完善科技金融信息服务平台,推广小巨人贷、履约贷、微贷通等科技金融创新产品,不断拓宽高新技术企业融资渠道。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同时,鼓励商业银行为符合条件的企业提供主动授信,并结合风险补偿、政策性融资担保等方式,着力解决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加快发展各类创新创业投资基金和产业基金,放大政府引导基金的杠杆作用,与银行融资产品探索形成投贷联动。鼓励高新技术企业改制上市,开辟上市绿色通道。
3.为高新技术企业降税减负。落实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企业研发费按照75%比例加计扣除,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开展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延长至十年。鼓励科研人员实施科技成果转化,高新技术企业给予科研人员符合条件的股权奖励,可按照规定享受分期或递延缴纳个人所得税政策。优先保障高新技术企业用地,支持园区对入驻高新技术企业提供房租优惠政策。
(四)提升政府创新服务水平
1.优化完善认定流程。简化认定工作流程,按照政务服务“一网通办”和企业群众办事“只进一扇门”“最多跑一次”的要求,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过程中,着力减表格、减环节、减时间。取消月度数据申报、专利上报资料、查新报告、产学研合作报告等申报表格。改革申报流程,取消不合理的前置环节,用好中介机构专项审计报告内容,相关部门加强事后监管。合理界定研发费用归集范围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加快审核速度,实行放开申报、即时受理、每月审核。
2.加快专利审查速度。对涉及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车、智能制造、文化创意等国家重点发展及本市重点鼓励的高新技术领域的专利申请,可按照规定,由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推荐请求优先审查,加快专利授权速度。注册在浦东的生物医药、集成电路、脑科学与人工智能、大数据等产业领域的企业,可通过中国(浦东)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提出专利快速审查,进一步缩短专利授权周期,并争取扩展到全市范围。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协调
各有关部门、各区政府和各园区管委会要站在全局和战略高度,充分认识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重要意义,把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要充分发挥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指导小组的组织、服务和协调作用,建立完善部门会商制度,加强统筹指导和协同推进。
(二)完善工作机制
各有关部门、各区政府要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明确工作目标,落实服务机构,制定工作方案,安排专项经费,做到上下联动、协同推进,为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提供专业、高效的服务,着力扩大政策的覆盖面、知晓率和兑现度。
(三)加强统计监测
有关部门要组织开展高新技术企业动态监测工作,加强对高新技术企业的跟踪和分析,定期发布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报告,通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结果。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18年11月3日